GZ03201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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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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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規字〔20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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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實施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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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城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廣州開發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水運中轉碼頭(臨時裝卸點)經營管理單位、消納經營管理單位、綜合利用廠經營管理單位:
現將《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城管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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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2016年11月22日
(聯系人:丘球鋒,聯系電話:3763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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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廢棄物車輛的有效監督,實施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管理制度,根據《廣州市建筑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領取有效《廣州市建筑廢物處置證》的單位及已領取有效《廣州市建筑廢物運輸車輛標識》的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是指記錄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廢棄物排放工地及末端處置場地信息的IC卡讀卡電子設備。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廢棄物車輛運輸聯單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廢棄物處置監管信息平臺,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及循環利用項目安裝和有效使用IC卡讀卡電子設備進行監管。
第五條 已領取有效《廣州市建筑廢物運輸車輛標識》的車輛應當安裝電子設備并實行電子身份綁定,并在運輸過程中保持相關設備正常運行。
第六條 排放人應當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裝和有效使用IC卡讀卡電子設備讀取和記錄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信息,并杜絕無使用聯單的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進入排泥工地。
第七條 綜合利用廠、水運中轉碼頭(臨時裝卸點)以及消納能力在50萬立方米(含50萬立方米)以上的消納場應當在場地入口處安裝和有效使用IC卡讀卡電子設備,讀取、記錄運輸車輛的信息。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廢棄物處置監管信息平臺查詢端口,相關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平臺查詢端口查詢和獲取數據。
第九條 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運輸聯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五十九條第(三)項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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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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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管委辦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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